根據我國《聲環境質量標準》(GB 3096—2008),城市和村莊區域的環境噪聲監測有如下要求:
1、丈量儀器:丈量儀器精度為II型及II型以上的積分均勻聲級計或環境噪聲主動監測儀器,其功能需符合《聲級計的電、聲功能及測驗辦法》(GB 3785—83) 和《積分均勻聲級計》(GB/T17181—1997)的規定,并定時校驗。丈量前后使用聲校準器校準丈量儀器的示值誤差不得大于0.5dB,否則丈量無效。聲校準器應滿意《聲校準器》(GB/T15173—94)對1級或2級聲校準器的要求,丈量時傳聲器應加防風罩。
2、測點選擇:根據監測對象和意圖,可選擇以下3種測點條件(指傳聲器所置位置)進行環境噪聲的丈量:
(1)一般野外:間隔任何反射物(地上除外)至少3.5m外丈量,距地上高度1.2m以上,必要時可置于高層修建上,以擴展監測受聲規模。使用監測車輛丈量,傳聲器應固定在車頂部1.2m高度處。
(2)噪聲靈敏修建物野外:在噪聲靈敏修建物外,距墻面或窗戶1m處,距地上高度1.2m以上。
(3)噪聲靈敏修建物室內:間隔墻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。距窗約1.5m處,距地上1.2~1.5m高。
3、氣象條件:丈量應在無雨、無雷電氣候、風速5m/s以下時進行。